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林造字第1111740013號
修正「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及附件二、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及附件二、附表
局 長 林華慶
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前點之森林經營計畫書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計畫土地面積須超過三十公頃。
(二)符合第三點經營之項目。
(三)已依森林資源狀況,進行森林資源清查盤點。
(四)計畫執行期程為五年一期。
前項森林經營計畫書之實施,由本局視實際經營情形,逐期審定。審定後之計畫分年作業期程,如有異動,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應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文件,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林區管理處同意備查。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國內大學森林相關科系或實驗林管理處得於「農業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補助計畫,並依補助計畫審查程序(如附件二)審查核定,始予補助。
八、補助項目及額度(如附表)。
依前項申請補助計畫以每年申請一次為限,並由本局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定期輔導、查證,以為次年或往後申請補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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