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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觀宿字第1110600119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第八點之二、第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第八點之二、第十九點規定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第八點之二、第十九點修正規定

八之二、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向內政部營建署認可之專業機構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者,得申請補助評估費用,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十九、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辦理第八點之一補助事項者,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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