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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FDA食字第1111300067號

主  旨:預告訂定「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個人,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209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吳秀梅



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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