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FDA食字第1111300067號
主 旨:預告訂定「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個人,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209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吳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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