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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FDA食字第1111300360號

訂定「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署  長 吳秀梅


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一、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之特定食品品項︰

(一)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開放品項之產品。

(二)宮城縣、岩手縣、山梨縣、靜岡縣生產製造之菇類。

(三)宮城縣、岩手縣生產製造之水產品。

(四)靜岡縣生產製造之茶類產品。

(五)宮城縣、埼玉縣、東京都生產製造之乳製品、嬰幼兒食品。

二、前點受規範產品之適用,以出口日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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