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503315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十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為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取得我國副學士學位之僑外生得依僑外生配額評點機制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另基於產業發展需求,航運事業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增列「裝卸作業之機具操作、指揮及調度」工作內容,爰公告旨揭條文修正草案。考量留用我國產業發展所需人才,加速吸納青壯人力投入我國勞動市場,兼顧國家經濟效益及改善我國人口結構,促使相關措施及早實施,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
(三)電話:02-89956178。
(四)傳真:02-8995619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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