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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金管保產字第11104910131號

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十點之一、第二十點之四,除第三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十點之一、第二十點之四

 

主任委員 黃天牧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十點之一、第二十點之四修正規定

三、保險商品以核准方式送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前述文件應以雙面列印檢送;採備查方式送審者,除另有規定外,應將下列文件以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前述光碟封面應註明公司名稱、發文日期及發文文號,相關文件及所屬附件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涉及簽名之附表應包含經相關簽署人員簽章之頁面,如有另為指定之檔案格式亦需併同檢附,並分別以明確檔案名稱標示: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附表一)。

(二)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附表二)。

(三)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附表三)。

(四)保險單條款對照表(初審用)(附表四)。(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五)保險商品修正對照表(複審用)(附表五)。(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六)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附表六)。

(七)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附表七至附表九)。(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八)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

(九)要保書。

(十)屬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者,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十)(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及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

(十一)銷售對象說明書,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依保險商品之特性,評估該商品不適合銷售之對象及客戶特性、是否適合銷售予高齡客戶,並敘明考量因素及理由。(內容須經精算人員、核保人員、理賠人員共同簽署。但保險商品之保障內容含有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時,並須經保全人員簽署)。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保險商品屬海上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核能保險、巨大保額之商業火災保險、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及責任保險、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保險,及各公私立機關(構)及學校等依法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所需非屬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之財產保險,僅需報送附表一及附表十一。

  保險業送審之保險商品屬共保業務者,由出單公司依相關規定送審,其他共保公司無須再行送審。

二十之一、保險業送審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其純保險費率及附加費用率應以固定比率方式訂定,並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直接業務(要保人直接採購或投保)及其他通路等,於計算說明書以固定值方式分別訂定其總保險費率;商業火災保險商品之純保險費率及附加費用率可採區間方式訂定,並按前述行銷通路以區間方式分別訂定其總保險費率。

     商業火災保險商品之附加費用率中,除直接業務外,於訂定各通路之佣金區間時,應審酌公司過去實際發生之經驗統計數據,並評估及反映各通路之經營成本,以合理訂定佣金區間。

     除政策保險外,保險業送審之火災保險商品承保範圍含有承保地震、颱風及洪水事故者,應於計算說明書載明其釐訂危險費率之方式及依據,惟屬巨大保額商業火災保險者,應於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附表一)敘明其計算方式及過程。

二十之四、保險業送審之工程相關保險商品,應於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訂定公共工程及非公共工程之附加費用率結構;其中公共工程相關保險之直接招攬費用,應符合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定之參考範圍。

     前項公共工程相關保險,係指由工程定作人或承包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辦理工程之定作或財物之買受、定製及承租等採購項目而投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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