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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交路字第1110012061號

修正「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

 

部  長 王國材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六、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或機車把手自如者,應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限以自動排檔車輛或改裝油門、煞車系統等操控系統之特製車報考;其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左手缺損或右手缺損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支持能自行處理日常事務者,應以方向盤加裝扣環之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二)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健全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三)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功能障礙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四)右下肢欠缺,左下肢健全或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五)其他肢體欠缺情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一律以特製車報考。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肢體欠缺者,如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月,並得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七、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痲痺、軀幹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動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與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限以自動排檔車輛或改裝油門、煞車系統等操控系統之特製車報考。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機車報考機車駕駛執照,或得以一般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一)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

(二)能蹲立自如。

(三)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

八、特製車之改裝,應由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主要產品包括身心障礙車輛裝配、承修並領有工廠登記證之業者為之。

  改裝完成後並由該合法業者填具改裝說明書,改裝說明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改裝說明圖

1、牌照號碼(未領牌新車免)。

2、廠牌。

3、型式。

4、出廠年月。

5、車身或引擎號碼。

6、車主資料。

(二)改裝部位及方法(含改裝零件及材質說明)。

(三)改裝日期。

(四)改裝廠商負責人、改裝者之簽章。

  大型重型機車改裝特製車僅限油門、煞車系統等操控系統之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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