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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農輔字第1110022760號

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五條。

附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五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四十四條之一  未滿十公頃之休閒農場,其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籌設展延,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廢止籌設同意文件,第三十條第二項廢止許可登記證,第三十三條停業、復業、歇業、廢止許可登記證,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經營計畫書變更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廢止許可登記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四條之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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