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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農糧字第1111073418號

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三點及第六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三點及第六點附件一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學校午餐,指供應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含代用國中)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午餐,包含共餐之附設幼兒園及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教職員工之午餐。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六點附件一(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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