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066189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六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規定如下:

(一)推動本土語言課程:

1、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為原住民族語、閩南語、客語及閩東語等,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計畫重複申請。

(2)核定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2、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核定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2)全機構總班級數未達三班且全機構參加、全機構總班級數三班以上且三班以上參與或機構內有意願設立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種子教師或課程領導人之教保服務機構,優先錄取。

3、申請語言類別為閩南語者,第一目及第二目限擇一申請。

4、經費支用項目如附表二。

5、配合本署辦理推動本土語言課程著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經費,並得做為其推動學前教育之用,包括業務費及購置辦公所需之物品、設備等,且每學年度應至少辦理一場次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之教學觀摩或分享會、相關推廣活動,核定基準如附表一。

(二)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所在之地理位置、人文及風俗等,自編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參考教材,且須包含大班、中班、小班及幼幼班各年齡層至少各一個主題(申請時須檢附初步擬定之參考教材架構)。

 

2、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案最高補助十五萬元;直轄市政府以提報二案為原則,其餘縣(市)政府以提報一案為原則。

3、經費支用項目如附表二。

(三)前二款之補助採部分補助為原則,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如附表三)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政府機關(構)、中央公營事業委託設立、依行政院或本署政策需要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國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為全額補助。

四、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如下:

(一)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及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互動時所使用之語言。

(二)除平日提供自然使用本土語言的情境與機會外,可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三)邀請具本土語言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以共同備課及提供相關資源為原則,教保活動仍應以統整教學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四)各教保服務機構宜依據幼兒發展狀態與學習需求,由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生活環境中選材,設計符合幼兒生活經驗之活動,將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使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與課程內容緊密結合。

(五)參與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計畫之教保服務機構,其整體課程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教學語言使用閩南語,採鼓勵與支持方式進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第三點、第五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