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金管保綜字第11104925753號
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六條之一。
附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六條之一
主任委員 黃天牧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之一 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之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保險業銷售前項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二項經核准之保險商品,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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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六條之一。
附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六條之一
主任委員 黃天牧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之一 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之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保險業銷售前項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二項經核准之保險商品,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