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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金管保綜字第11104925753號

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六條之一。

附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六條之一

 

主任委員 黃天牧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之一  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之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保險業銷售前項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二項經核准之保險商品,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六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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