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經授企字第11120102380號
修正「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實施要點」第四點
部 長 王美花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投資案件由花東基金與天使投資人或投資機構共同投資於花東地區之中小企業。
花東基金所進行之投資,以增資擴展發行新股為限,且不得成為被投資事業之最大股東。
各投資案件合計公股股權比例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股權比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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