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適用農地:符合「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及其接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且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作為短期經濟林造林推廣區之農地。但曾經受重金屬污染之農地,不得契作菇蕈類用短期經濟林。
四、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種植林木應與契作單位簽訂契作契約書。
(二)前款契作單位包括菇蕈、林產利用等相關產業之團體、法人、合作社(場)、農會及產銷班。
六、辦理方式:
(一)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及其接續計畫規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點辦理。
(二)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向任一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農會,或其聯合申報地點申請:
1、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為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者,應另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謄本(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鄉鎮公所進行網路查詢者,及「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
3、土地非申請人或其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者,應檢具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4、與契作單位簽訂之契作契約書。
5、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格式一)。
(三)大專業農檢具符合「小地主大專業農」短期經濟林認定資格之證明文件、農地租賃契約書、契作契約書及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依本會農糧署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程序提出申請。
七、苗木種類及栽植基準:
(一)樹種: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桉樹、安南漆。
(二)株數:
1、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每公頃栽植二千五百株,以行距二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
2、桉樹:每公頃栽植二千株,以行距二點五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
3、安南漆:每公頃栽植一千株,以行距三公尺、株距三公尺為原則。
(三)依短期經濟林契作契約書配撥苗木,各樹種之配撥數量須視當年度苗木培育情形提供與鄰近作物生產區之鄰接地帶應保留三公尺之緩衝帶。
十、契作契約書存續中,由公所依下列規定執行檢測:
(一)栽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視地形調整,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以行距二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桉樹以行距二點五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安南漆以行距三公尺、株距三公尺為原則),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土地。
(二)每公頃林木成活株數需達百分之五十(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一千二百五十株;桉樹:一千株;安南漆:五百株)以上。
(三)造林地內無其他設施。
經依前項檢測合格,依下列方式核發補貼:
(一)屬二個期作者,申請人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六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三萬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十萬元;大專業農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八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三萬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十二萬元。
(二)屬一個期作者,申請人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三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三萬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七萬元;大專業農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四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三萬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八萬元。
(三)造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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