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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台內營字第1110813272號

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徐國勇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申請案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以符合評點項目中加分條件申請加分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加分。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具備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申請人於申請書內勾選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而未檢附證明文件,於補正期限內補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於受理申請全部或部分期間為有效者,得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得免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其申請書表符合勾選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亦得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十一、以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申請加分者,申請人申請時戶籍應設於居住之住宅地址內,並以申請人戶籍內家庭成員人數為家戶人口數計算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

十四、為審核本辦法之居住住宅是否達基本居住水準,其認定原則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居住住宅已辦理保存登記者,以建物登記資料上登載之建物面積(含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計算;未辦理保存登記者,以房屋稅籍資料之面積計算;無建物登記資料及房屋稅籍面積資料者,依申請人切結之面積資料計算;同時居住二戶以上位置相連之建物,面積併予計算。

(二)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自建或購置住宅是否具備三項衛浴設備,應以申請人提出之切結書認定。

2、申請時已自建或購置之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或於核發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自建或購置住宅者,應於核發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提出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者,始得洽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符者,應予駁回,且承貸金融機構不得核貸:

(1)自建或購置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

 

(2)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自建或購置住宅具備三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

(三)租金補貼:

1、租賃住宅是否具備三項衛浴設備,以申請人提出之切結書為依據。

2、申請時已租賃之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或申請時未租賃住宅者,經核定接受租金補貼後,核定戶應於核發核定函之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住宅之相關文件,屆期不補正或未補齊者,應予駁回:

(1)租賃契約影本。

(2)擇一檢附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3)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租賃住宅具備三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

3、依前目核發核定函者,主管機關應自審核完竣符合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一年。

4、租金補貼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住宅或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於三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申請續撥租金補貼者,須同時檢附下列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住宅之相關文件,屆期不補正或未補齊者,應予駁回:

(1)新租賃契約影本。

(2)擇一檢附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3)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租賃住宅具備三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

5、依前目核發續撥租金補貼者,主管機關應自審核完竣符合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已撥租金與續撥租金,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二十、申請人申請時已購或已建之住宅已辦理貸款而非借款人者,審核時得不受申請人應為借款人之限制;於取得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應符合申請人為借款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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