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彭英偉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保稅倉庫(含自用保稅倉庫)准許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轉售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園區園區事業。
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帳用電腦化保稅倉庫(含自用保稅倉庫)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准許重整後全數外銷。
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含自用保稅倉庫)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准許以原型態轉售(轉儲)物流中心,或重整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物流中心。
七、物流中心准許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供重整後全數外銷,或以原型態或重整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及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含自用保稅倉庫)或轉售課稅區。
八、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轉售或轉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免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許可,逕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
承購之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應分別依「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等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園區管理局專案申請許可。
課稅區廠商承購物流中心進儲之原型態或重整後之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限半導體或顯示器製程設備專用之零配件,非屬由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轉儲之物品,並符合國內無產製、特殊需要或少量之條件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申請許可。
九、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與物流中心,其相互間轉售(轉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以逐批方式向海關申報。但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並應於轉售(轉儲)前逐批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該局於核准後將同意文件影本分送買方轄區海關。
十二、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與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輸入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以原型態或加工、重整後轉售(轉儲)物流中心,或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輸入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以原型態或加工後轉售(轉儲)自用保稅倉庫,應於B2(保稅廠相互交易或進儲保稅倉)報單「統計方式」欄填列9W。前述貨物發生退貨退回者,應於D7(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列97。
物流中心自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或自用保稅倉庫自科技產業園區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後,再轉售其他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者,應於D7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列5U。
物流中心自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後再轉售(轉儲)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或退回原保稅區者,應於D7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列97。
自用保稅倉庫自科技產業園區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再轉售(轉儲)物流中心或退回原保稅區者,應於D7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列97。
保稅倉庫與物流中心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經重整後或以原型態全數外銷時,應於「保稅貨物註記」欄填報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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