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館 長 葉于正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一般補助:每年分上、下半年開放受理申請二次為原則,得配合本館年度作業公告受理申請期間。
(二)專案補助:受理申請期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但對整體生活美學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辦理線上申請,填寫經費補助申請表及事前揭露表,並上傳計畫書及立(備)案證書影本。缺件、逾期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六、作業程序及審查標準
(一)作業程序:
1、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館外委員需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二人)審查各單位實施計畫,審查會議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審查委員名單於會議結束後,公告於本館官網。
2、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審查結果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評審委員及相關人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3、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館官網,審核結果之公開包括受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
(二)審查標準:
1、同一單位每年獲補助案件至多二案為限(一般補助與專案補助合併計算),惟配合本館需要所策辦之活動,經本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單一申請案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有專業參與,並需提出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3、同一申請對象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實施計畫填寫不實、不全或經費概算編寫浮濫者;活動內容涉及政治性議題者,不予補助。
4、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惟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5、本要點補助款為經常門費用,各受補助單位不得將其用於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配合款編列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離島聘請講師之住宿費用不在此限)、網站架設、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內外部空間改善。
七、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審查標準:本館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未向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等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二)各項補助計畫均須於當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作業,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在十二月份,受補助對象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未能如期辦理核銷,並逾十二月三十一日國庫收支結束時,未撥付款項不再撥付,已撥付但尚未核銷之款項應繳回本館,解繳國庫。
(三)補助款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案件,得以分期撥款方式並簽訂契約辦理。跨年度之申請補助案件,本館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四)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及相關解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需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本案補助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加註「指導單位:文化部,補助單位: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執行單位:受補助單位名稱」等字樣。另為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範,執行本案相關之平面、網路(含社群)、廣播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擇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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