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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審查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審查基準」
部 長 王美花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審查基準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