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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勞動條3字第1110140883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三、勞動部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七○一三○三○五號公告訂定「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告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四、考量「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家企業」、「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及高雄碼槽廠第四工廠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時,有彈性調整之需求,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前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五、再考量本案勞雇雙方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已多次溝通並有相當共識,爰縮短預告期間,凡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7樓

(三)電話:02-85902730

(四)傳真:02-8590273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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