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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補登) 經地質字第11101601410號

訂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地熱探勘資訊平臺資料提供及使用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地熱探勘資訊平臺資料提供及使用作業要點」

 

代理所長 王詠絢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地熱探勘資訊平臺資料提供及使用作業要點

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地熱探勘資訊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資料之提供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平臺資料,指本所於網站建置之地熱探勘資訊平臺中,因業務職掌有償或無償取得或作成、持有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得合法授權予第三人使用或開放之有關地熱地質調查或鑽探之資料及衍生之資料庫、檔案、訊息,包括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資料集等。

三、本平臺所提供使用之資料,分為三類(如附表)。

四、第一類資料公開於本平臺,可自由下載及利用。

五、使用第二類資料,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與聲明書(附件二),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資料。

(二)申請日期及用途。

(三)申請資料項目、範圍及數量。

(四)其他應載明事項。

  前項之申請經本所審核通過並通知申請人完成繳費後,提供使用。

  第一項之申請得以書面或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之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六、第二類資料之提供使用,應依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七、使用第三類資料,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與撰寫「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地熱地質資料使用規劃書」(以下簡稱規劃書),向本所提出申請。

  前項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目的(載明是否供營利或學術目的、相關地區探勘及開發案場之規劃等)。

(二)是否為政府獎補助案計畫及其情形。

(三)資料使用方法及用途、預期成效。

 

(四)回饋方案、配合本所公開條件或方式。

  第一項之申請經本所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與本所簽署授權使用協議書(附件三)。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地熱探勘資訊平臺資料提供及使用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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