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二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定置漁業之漁網、漁具,每張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漁網、漁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鮑魚、九孔、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石斑魚養殖,體長五英吋以下之魚苗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成魚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鮑魚及九孔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4)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七,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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