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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補登) 交路字第11150159985號

修正「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名稱並修正為「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附「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部  長 王國材



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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