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農輔字第1110024322號
修正「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農監會隸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主任委員指定該會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農委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三、農委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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