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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交航字第1110038108號

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六條及第二十條附件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六條及第二十條附件九


部  長 王國材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由其所有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註冊,並於註冊完成後,將民航局賦予之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後,始得操作:

  一、自然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國民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影本。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其登記證明文件。

  前項所有人屬自然人者,應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者,應另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下列資料有變更者,所有人應檢附第一項申請書及登記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變更註冊:

  一、所有人名稱。

  二、戶籍或登記地址。

  三、聯絡電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附件一、附件九(請參見PDF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六條及第二十條附件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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