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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農漁字第1111348693號

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附表三。

附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附表三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八條  每一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比率(以下簡稱薪點折合率),應以當年度漁會員工總用人費除以上年度決算時漁會編制員工總薪點,再除以十六個月換算之,為當年度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並由漁會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低於新臺幣三百元者,以三百元計;高於六百二十元者,以六百二十元計。

  漁會應視其當年度財務狀況決定其薪點折合率,且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核定之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

  漁會編制員工總薪點應包含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之薪點加計數。

  編制員工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約定於勞動契約。

第二十九條  漁會因業務需要進用之特約人員,其相關人事費用應編列於用人部門之用人費或業務費,當年度可支應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人費:各部門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度於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總用人費百分之十。

  二、業務費:各部門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度於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業務費百分之十。

  漁會因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致其用人費超過前項第一款規定時,得以原基本工資聘用之人數,依基本工資調幅及其相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雇主提撥退休金等調整後之金額增加,不受前項第一款限制,且其當年度特約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上年度。

  特約人員按月支薪者,其每月薪資以九十薪點計算之金額為上限。

 

  特約人員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約定於勞動契約。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附表三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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