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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觀國字第1110926381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包機來臺獎助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包機來臺獎助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包機來臺獎助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包機費用之獎助,其包機費用之獎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入境包機旅客實際搭載數每架次達五十人以上者:日本地區每架次補助新臺幣三十八萬五千元或日幣一百三十七萬五千元;韓國及東南亞(除菲律賓外)地區每架次補助新臺幣三十三萬五千元或韓圜一千二百萬元;港澳、菲律賓、其他客源國及大陸地區每架次補助新臺幣二十八萬五千元或美金九千三百元。

(二)每架次客座數高於五成之入境包機旅客,超過五成部分,每位旅客可另增額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三)為配合東部跨年及迎曙光觀光活動及台灣燈會系列活動,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入境包機旅客實際搭載數未達五成,惟達三成以上者,得依第一款各客源市場額度四成核給。

    為跨日留宿花東地區一夜以上者,得再依前項各客源市場額度增加一成核給。

八、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包機計畫(112年-114年)」預算項下支應。

    當年度包機獎助預算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十、本要點所定申請,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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