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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航安字第1112012793A號

主  旨:修正「基隆港暨其輔助港引水費率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引水法」第十條。

公告事項:修正「基隆港暨其輔助港引水費率表」

 

局  長 葉協隆

 

基隆港暨其輔助港引水費率表

 

 

附註:

一、引水費=水呎費率×吃水(呎)+噸位費率×(總噸位/500)。

二、吃水不足1呎者,以1呎計,總噸位不足500者,以500計算。

三、各項附加費計費規定:

(一)等候費:

1、進出港船舶均自引水人登輪起算,每滿半小時加收550元。

2、引水人如有他船待領航,得於通知船長及僱用人後離船並改領他船,按實際在船等候時間收取等候費,不得計收取消費。

3、如領航之船舶係因港口各檢查單位於預計開船時間登輪,惟仍未能完成檢查者,不得收取等候費。

(二)取消費:進出港船舶自引水人登輪後,如預計1小時以上始能完成各項準備,或已在船等候超過30分鐘以上,且船方無法證明可於預定時間內完成各項準備者;引水人得照會船長及僱用人後離船,計收1次引水費。

(三)夜航費:自當日日沒起至翌日日出止,另加收引水費50%。

(四)無動力船舶或船舶主機不能使用,僅以他船拖帶者,另加收引水費100%。

(五)限外領航部分,除臺北輔助港進港船舶於防波堤外至距北防波堤燈塔1.5浬間領航至靠妥碼頭,加收引水費40%外,如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收引水費100%:

1、基隆港、蘇澳輔助港進港船舶由防波堤外領航至靠妥碼頭。

2、臺北輔助港進港船舶於距北防波堤燈塔1.5浬外領航至靠妥碼頭。

四、引水作業以1人為原則,基於安全、效率與尊重市場機制之考量,航商或船長應自行決定增僱引水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有關增僱第2名或以上引水人之事項,規定如下:

(一)引水於領航下列船舶時,得基於安全之考量,徵求航商同意增僱引水人,每增僱1名引水人之引水費依下列原則計收:

1、基隆港、蘇澳輔助港、臺北輔助港總噸位15,000以上之汽車船或船舶長度200公尺以上之散裝船,以本費率表全額計收。

2、基隆港、蘇澳輔助港或臺北輔助港船舶長度200公尺以上之客船,以本費率表60%計收。

3、基隆港船舶長度200公尺以上之貨櫃船,除離靠W19、W20、W21、W22、W23、W24等6座碼頭外,以本費率表60%計收。

(二)除前項規定外,於臺北輔助港領航船舶,每增僱1名引水人之引水費,以本費率表60%計收。

五、國內航線國輪引水費依本費率表3分之1計收。

六、其他引水費計收規定:出港船舶,引水人在內外防波堤處離船,計收引水費1次。



基隆港暨其輔助港引水費率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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