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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航安字第1112012793C號

主  旨:修正「臺中港引水費率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引水法」第十條。

公告事項:修正「臺中港引水費率表」。

 

局  長 葉協隆

 

臺中港引水費率表

 

 

附註:

一、引水費=水呎費率×吃水(呎)+噸位費率×(總噸位/500)。

二、吃水不足1呎者,以1呎計,總噸位不足500者,以500計算。

三、各項附加費計費規定:

(一)等候費:出港船舶部分,自引水人登輪起算,進港船舶部分,自引水人登上港勤交通船(含拖船或引水船等供接送引水人使用之船舶)起算,每滿半小時加收550元。

(二)取消費:

1、出港船舶部分,引水人登輪後,該輪因故無法出港,並等候超過1小時以上;進港船舶部分,引水人登上港勤交通船(含拖船或引水船等供接送引水人使用之船舶)出發後,該輪因故無法進港而取消招請者,均計收1次引水費。

2、引水人於前往碼頭或港勤交通船停泊處途中,接獲通知取消進、出港而折返,則不計收引水費;惟衍生之交通費,由船方支付。

(三)夜航費:自當日日沒起至翌日日出止,另加收引水費50%。

(四)無動力船舶或船舶主機不能使用,僅以他船拖帶者,另加收引水費100%。

(五)限外領航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加收引水費100%,同時符合多項情形者,各加收引水費100%:

1、由引水(登輪)站領航至防波堤內或由防波堤內領航至引水(登輪)站等防波堤外水域。

2、引水人領航船舶進出船塢。

四、引水作業以1人為原則,基於安全、效率與尊重市場機制之考量,航商或船長應自行決定增僱引水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每增僱1名引水人之引水費,除大型汽車船及巴拿馬極限型(型寬32.2公尺)以外散裝輪按本費率表全額計收外,其餘均以本費率表60%計收。

五、國內航線國輪引水費依本費率表3分之1計收。

六、其他引水費計收規定:

(一)經由煤輪航道至工業泊渠碼頭船舶,進出港均加收引水費40%。

(二)液化天然氣(LNG)船舶除依前開附註規定計收外,依「臺中港液化天然氣船進出港與繫泊作業規定」,引水人實際登輪點位在距南防波堤2浬外之範圍,另加徵引水費100%。



臺中港引水費率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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