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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航安字第1112012793E號

主  旨:修正「高雄港引水費率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引水法」第十條。

公告事項:修正「高雄港引水費率表」。

 

局  長 葉協隆

 

高雄港引水費率表

 

 

附註:

一、引水費=水呎費率×吃水(呎)+噸位費率×(總噸位/500)。

二、吃水不足1呎者,以1呎計,總噸位不足500者,以500計算。

三、各項附加費計費規定:

(一)等候費:出港船舶部分,自引水人登輪起算,進港船舶部分,自引水人登上港勤交通船(含拖船或引水船等供接送引水人使用之船舶)起算,每滿半小時加收550元。

(二)取消費:

1、出港船舶部分,引水人登輪後,該輪因故無法出港而取消招請者,計收1次引水費。

2、進港船舶部分,引水人登上港勤交通船(含拖船或引水船等供接送引水人使用之船舶)出發後,該輪因故無法進港而取消招請者,計收1次引水費。

(三)夜航費:自當日日沒起至翌日日出止,另加收引水費50%。

(四)無動力船舶或船舶主機不能使用,僅以他船拖帶者,另加收引水費100%。

(五)限外領航部分,高雄港進港船舶自港外領航,均加收引水費40%,如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收引水費100%,同時符合多項情形者,各加收引水費100%:

1、引水人由距一港口燈塔2浬外或距二港口北堤燈桿2.5浬外或距洲際二期南堤燈桿2.5浬外領航至防波堤內。由防波堤內領航至距一港口燈塔2浬外或距二港口北堤燈桿2.5浬外或距洲際二期南堤燈桿2.5浬外水域。

2、領航船舶進出船塢或靠泊未完工啟用之碼頭。

3、領航船舶靠泊船舶解體碼頭。

四、引水作業以1人為原則,基於安全、效率與尊重市場機制之考量,航商或船長應自行決定增僱引水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有關增僱第2名或以上引水人之事項,規定如下:

(一)引水人於領航下列船舶時,得基於安全之考量,徵求航商同意增僱引水人:

1、泊靠中鋼及台電碼頭之海岬型散裝輪。

2、5萬總噸位以上之海岬型散裝船。

3、4萬總噸位以上之LPG、油輪及化學船。

4、港內150公尺以上及港外130公尺以上之無動力船舶。

5、10萬總噸位以上之貨櫃船。但屬單島型之設計,進出洲際二期碼頭者,不在此限。

6、船舶長度超過100公尺之超大型風電船。

(二)每增僱1名引水人之引水費,以本費率表60%計收。

五、國內航線國輪引水費依本費率表3分之1計收。

六、其他引水費計收規定:高雄港劃分為南北兩引水區,越區引水最高加收引水費10%;引水分區線附近作越區移泊超過2公里,加收引水費10%。



高雄港引水費率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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