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高雄港引水費率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引水法」第十條。
公告事項:修正「高雄港引水費率表」。
局 長 葉協隆
高雄港引水費率表
附註:
一、引水費=水呎費率×吃水(呎)+噸位費率×(總噸位/500)。
二、吃水不足1呎者,以1呎計,總噸位不足500者,以500計算。
三、各項附加費計費規定:
(一)等候費:出港船舶部分,自引水人登輪起算,進港船舶部分,自引水人登上港勤交通船(含拖船或引水船等供接送引水人使用之船舶)起算,每滿半小時加收550元。
(二)取消費:
1、出港船舶部分,引水人登輪後,該輪因故無法出港而取消招請者,計收1次引水費。
2、進港船舶部分,引水人登上港勤交通船(含拖船或引水船等供接送引水人使用之船舶)出發後,該輪因故無法進港而取消招請者,計收1次引水費。
(三)夜航費:自當日日沒起至翌日日出止,另加收引水費50%。
(四)無動力船舶或船舶主機不能使用,僅以他船拖帶者,另加收引水費100%。
(五)限外領航部分,高雄港進港船舶自港外領航,均加收引水費40%,如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收引水費100%,同時符合多項情形者,各加收引水費100%:
1、引水人由距一港口燈塔2浬外或距二港口北堤燈桿2.5浬外或距洲際二期南堤燈桿2.5浬外領航至防波堤內。由防波堤內領航至距一港口燈塔2浬外或距二港口北堤燈桿2.5浬外或距洲際二期南堤燈桿2.5浬外水域。
2、領航船舶進出船塢或靠泊未完工啟用之碼頭。
3、領航船舶靠泊船舶解體碼頭。
四、引水作業以1人為原則,基於安全、效率與尊重市場機制之考量,航商或船長應自行決定增僱引水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有關增僱第2名或以上引水人之事項,規定如下:
(一)引水人於領航下列船舶時,得基於安全之考量,徵求航商同意增僱引水人:
1、泊靠中鋼及台電碼頭之海岬型散裝輪。
2、5萬總噸位以上之海岬型散裝船。
3、4萬總噸位以上之LPG、油輪及化學船。
4、港內150公尺以上及港外130公尺以上之無動力船舶。
5、10萬總噸位以上之貨櫃船。但屬單島型之設計,進出洲際二期碼頭者,不在此限。
6、船舶長度超過100公尺之超大型風電船。
(二)每增僱1名引水人之引水費,以本費率表60%計收。
五、國內航線國輪引水費依本費率表3分之1計收。
六、其他引水費計收規定:高雄港劃分為南北兩引水區,越區引水最高加收引水費10%;引水分區線附近作越區移泊超過2公里,加收引水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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