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航安字第1112012793G號
主 旨:修正「花蓮港引水費率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引水法」第十條。
公告事項:修正「花蓮港引水費率表」。
局 長 葉協隆
花蓮港引水費率表
附註:
一、引水費=水呎費率×吃水(呎)+噸位費率×(總噸位/500)。
二、吃水不足1呎者,以1呎計,總噸位不足500者,以500計算。
三、各項附加費計費規定:
(一)等候費:出港船舶部分,自引水人登輪起算,進港船舶部分,自引水人登上港勤交通船(含拖船或引水船等供接送引水人使用之船舶)起算,每滿半小時加收550元。
(二)取消費:
1、出港船舶部分,引水人登輪後,該輪因故無法出港,並等候超過1小時以上;進港船舶部分,引水人登上港勤交通船(含拖船或引水船等供接送引水人使用之船舶)出發後,該輪因故無法進港而取消招請者,均計收1次引水費。
2、如招請引水人後,因港埠特殊作業暫停進出港等非可歸責於船方之原因取消引水、引水人尚在辦事處值班備便,航商或船長於約定時間內取消者,不計收取消費;倘引水人已實際執行領航作業,惟引水人考量氣象天候及安全因素暫停領航作業者,計收1次引水費。
(三)夜航費:自當日日沒起至翌日日出止,另加收引水費50%。
(四)無動力船舶或船舶主機不能使用,僅以他船拖帶者,另加收引水費100%。
四、國內航線國輪引水費依現行費率表3分之1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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