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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航安字第1112012793G號

主  旨:修正「花蓮港引水費率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引水法」第十條。

公告事項:修正「花蓮港引水費率表」。

 

局  長 葉協隆

 

花蓮港引水費率表

 

 

附註:

一、引水費=水呎費率×吃水(呎)+噸位費率×(總噸位/500)。

二、吃水不足1呎者,以1呎計,總噸位不足500者,以500計算。

三、各項附加費計費規定:

(一)等候費:出港船舶部分,自引水人登輪起算,進港船舶部分,自引水人登上港勤交通船(含拖船或引水船等供接送引水人使用之船舶)起算,每滿半小時加收550元。

(二)取消費:

1、出港船舶部分,引水人登輪後,該輪因故無法出港,並等候超過1小時以上;進港船舶部分,引水人登上港勤交通船(含拖船或引水船等供接送引水人使用之船舶)出發後,該輪因故無法進港而取消招請者,均計收1次引水費。

2、如招請引水人後,因港埠特殊作業暫停進出港等非可歸責於船方之原因取消引水、引水人尚在辦事處值班備便,航商或船長於約定時間內取消者,不計收取消費;倘引水人已實際執行領航作業,惟引水人考量氣象天候及安全因素暫停領航作業者,計收1次引水費。

(三)夜航費:自當日日沒起至翌日日出止,另加收引水費50%。

(四)無動力船舶或船舶主機不能使用,僅以他船拖帶者,另加收引水費100%。

四、國內航線國輪引水費依現行費率表3分之1計收。



花蓮港引水費率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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