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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航安字第1112012793I號

主  旨:修正「和平港引水費率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引水法」第十條。

公告事項:修正「和平港引水費率表」。

 

局  長 葉協隆

 

和平港引水費率表

 

 

附註:

一、引水費=水呎費率×吃水(呎)+噸位費率×(總噸位/500)。

二、吃水不足1呎者,以1呎計,總噸位不足500者,以500計算。

三、各項附加費計費規定:

(一)等候費:出港船舶部分,自引水人登輪起算,進港船舶部分,自引水人登上港勤交通船(含拖船或引水船等供接送引水人使用之船舶)起算,每滿半小時加收550元。

(二)取消費:出港船舶部分,引水人登輪後,該輪因故無法出港,並等候超過1小時以上;進港船舶部分,引水人登上港勤交通船(含拖船或引水船等供接送引水人使用之船舶)出發後,該輪因故無法進港而取消招請者,均計收1次引水費。

(三)夜航費:自當日日沒起至翌日日出止,另加收引水費50%。

(四)無動力船舶或船舶主機不能使用,僅以他船拖帶者,另加收引水費100%。

(五)限外領航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收引水費50%,同時符合多項情形者,各加收引水費50%:

1、引水人由引水(登輪)站領航至防波堤內或由防波堤內領航至引水(登輪)站等防波堤外水域。

2、進港時,航商或船長基於港口及船舶之安全考量,同意在引水(登輪)站以外登輪領航。

四、引水作業以1人為原則,基於安全、效率與尊重市場機制之考量,航商或船長應自行決定增僱引水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有關增僱第2名或以上引水人之事項,規定如下:

(一)因航道與港區狹窄,引水人於領航下列船舶時,得基於港口及船舶安全之考量,徵求航商同意增僱引水人:

1、船舶總長度超過200公尺(含)以上者。

2、船舶拖帶總長度超過110公尺(含)以上之無動力船舶或主機不能使用者。

(二)每增僱1名引水人之引水費,以本費率表60%計收。

五、國內航線國輪引水費依本費率表3分之1計收。



和平港引水費率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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