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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交路(一)字第11282001074號

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

附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


部  長 王國材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投保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前項保險金額,其中屬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賠償項目及最高金額如下:

  一、體傷之醫療費用:每一遊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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