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第十二點規定
局 長 陳文瑞
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業者應依本要點及當年度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計畫(以下簡稱補貼計畫)確實執行偏遠服務路線客運服務,未經交通部核准不得擅自停駛補貼路線、縮減補貼路線班次與里程或變更計畫內容,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轄管監理所、站隨時派員督導查核,業者應配合辦理。
(一)業者應於補貼路線營運班車及相關車站設置電子售票機,該班車上並應裝設行車紀錄設備,以紀錄各路線營運及營收資料,供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含各監理所、站)監督查核及計算補貼數額之用。
(二)業者應確保補貼路線行車安全,且準時安全將旅客送達目的站;另應訂定及辦理之教育訓練項目如下:
1、「緊急事故應變處理程序及模擬演練手冊」:應送當地監理單位備查後,納入員工訓練教材隨時訓練之,並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演練時間及演練內容應報轄管監理所備查,各單位得視需要派員瞭解演練情形)。
2、「路口停讓教育訓練計畫」:應併本要點第五點之年度補貼申請計畫資料提報各轄管監理所備查後,納入員工訓練教材隨時訓練之,並於第二期及第三期請款時,分別提報當年上半年及下半年之辦理成果。
(三)業者應於受補貼路線之沿線車站及站牌上標示行車時刻表,並確實依時刻表行駛,不得提前發車、發車誤點、脫班、漏班及過站不停。
(四)業者對所屬工作人員應確實管理,加強服裝儀容整潔及服務態度,駕駛中不得不當使用通訊器材、闖紅燈,並採有效措施禁止酒後駕駛等情事發生。
(五)業者以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款購置之車輛應配置於補貼路線使用,且有各項異動時(如繳銷、過戶……等),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受補貼路線平均車齡不得逾十一年,個別車齡不得逾十二年,審議會並得視實際需要酌情調整;車輛設備應加強維修管理,車輛內外應於每天第一班發車前至少清掃(含洗)一次並隨時維持清潔,班車內懸掛之路線標示牌應與實際行駛路線相符。
(六)業者應於受補貼路線相關車站之行車時刻表旁、售票口旁、月台上及其他明顯處與班車內車門附近明顯處,標明該線接受政府補貼,並應設置公告旅客申訴專線(含傳真電話)、信箱地址(公告格式如附件十與補貼路線示意圖,招呼站牌應張貼標明該線接受政府補貼及旅客查詢與申訴專線(含傳真電話,公告格式如附件十一),對於旅客陳情意見,應於七日內處理完畢並作成紀錄備考,對於站場內各項設施應隨時維持整潔。
(七)業者應於每月十三日前將上月營運月報表及旅客陳情意見辦理情形摘錄,函送轄管區監理所,同意核備時,應將上項報表、摘錄副知公路總局。
(八)業者應實施「汽車運輸業統一會計科目」及「汽車客運業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每季終了必須將相關會計表報提送轄管監理所,備查。
(九)業者未依上年度委員附帶決議事項改善者,應提具改善策略或精進作為並經轄管監理所核可後,當年度第一期款項始可核撥;另當年度初審之附帶決議事項,亦應提具改善策略及精進作為,並報請轄管監理所認可,始可核撥當年度虧損補貼之第二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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