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農輔字第1120206501號
修正「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四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農監會隸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主任委員指定該會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農委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三、農委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第 九 條 農監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除第三條第一款專家委員外,其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所屬機關、團體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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