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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衛部醫字第1121661115號

主  旨:預告「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公共衛生師法第十四條二項。

三、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草案已事前徵詢相關團體意見及召開會議討論,且屬第3次預告(第2次預告30天),考量考選部自110年起迄今共舉辦2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公共衛生師考試,已有考生取得公共衛生師證書,有其急迫性,爰縮短預告時間為20天。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666#7386

(四)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傳真:02-8590-7087

 

部  長 薛瑞元



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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