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第六點、第八點及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第五點附件一、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第六點、第八點及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第五點附件一、附件六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第六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之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教保服務機構,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二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四)各項補助辦理核結時應提報成果相關電子檔,項目如下:
1、本土語言:提供實施計畫、活動與教材相關照片及實施成效評估。
2、在地文化:提供實施計畫、參考教材完整內容及授權書。
3、閩南語沉浸式教學:提供成果報告,需含實施計畫、授權書、活動歷程紀錄表(如附件七)並傳送成果影片至指定網頁分享(可參考附件八)。
八、其他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二)參與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教保服務機構,須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各機構需由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進行教學,且該人員應配合參與專業團隊安排之師資培訓及工作坊等專業課程進修活動。
2、配合本署委請之專案團隊,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及提供資料,並定期傳送教學活動情形至指定網頁分享,以協助進行成效評估。
(三)本署得於符合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原則補助所產出之參考教材、教學成果光碟、教案及學習單。
(四)依本原則受領補助之人員及教保服務機構,經查證有謊報、掛名等不實申報之情形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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