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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經務字第11261100100號

修正「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

附修正「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


部  長 王美花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礦務局局長兼任;置委員九人以上,由經濟部礦務局聘請學者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業人員代表兼任,任期均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七 條  委員會委員及研究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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