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經務字第11261100100號
修正「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
附修正「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
部 長 王美花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礦務局局長兼任;置委員九人以上,由經濟部礦務局聘請學者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業人員代表兼任,任期均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七 條 委員會委員及研究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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