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第七點及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第七點及第十六點規定
局 長 陳文瑞
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第七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七、路線別補貼金額計算公式
(一)最高補貼金額=〔(合理營運成本*W1)+(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W2)-實際營運收入〕*班次數*路線里程*路線補貼分配比率〕
W1:合理營運成本權重值
W2: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權重值
W1+W2=1
路線補貼分配比率=路線服務品質因子*路線經營績效因子,且其值大於1者均以1計算。
(二)前款所稱路線服務品質因子,係指各區監理所最近一次辦理之營運與服務評鑑計畫成果報告所載之路線別成績評鑑結果對照路線補貼分配比率計算因子表(附件二十)之數值。
(三)第一款所稱路線經營績效因子,係指該路線上年度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成長率對照路線補貼分配比率計算因子表(附件二十)之數值。
(四)最高補貼金額計算之合理營運成本及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於進行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作業,經交通部核定以每車公里合理成本或準每車公里合理成本替代辦理補貼時,以該核定之成本計算之。
(五)前款經交通部核定之成本,自一百十二年度起,個別路線如具特殊情況須調整該成本,得依公路總局或業者檢具之佐證資料,經提報審議會同意後辦理補貼。
十六、請款時程與程序
(一)業者申請補貼款時程如下,逾期不予受理:
1、第一期:於每年四月五日前,申請前一年十二月份至當年三月份之補貼款。
2、第二期:於每年八月五日前,申請當年四月份至七月份之補貼款。
3、第三期: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申請當年八月份至十一月份之補貼款。
(二)業者申請各期補貼款時,應將計畫執行結果與檢討報告、各路線請領補貼統計表一式四份(格式如附件十四、十五)連同電子檔、收據、切結書(附件十六、十七)等相關書表文件,依監理程序報請受理申請機關審查(審查表及扣款處分總表格式如附件十八、十九)後辦理撥款。
(三)每車公里合理成本若有調整時,應依調整後之成本修正申請補貼款額,並應確認業者已達成公路主管機關相關補貼函示或公告之條件後,再予撥付該補貼款。
(四)對業者違規情事,作成扣款決定者,應於扣除後,再予撥付該補貼款。
(五)業者未依本要點第五點各款規定執行,並陳報各項表報資料者,則當期補貼款不予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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