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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第二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第二點附表
部 長 許銘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勞動力發展署署長決行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第二點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