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補登)
路運綜字第1120087919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十二點
局 長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八、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業者,應於申請前將相對應之積極留才措施檢送主事務所所在地監理機關備查。涉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部分,應同時檢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業者,得按月依符合各該補助條件之駕駛人,於次月二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監理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補助申請清冊(附件一)。
(二)收據(附件二)。
(三)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同一駕駛人印於同一頁)。
(四)駕駛人於本要點發布日前一個月內未擔任大客車駕駛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當事人切結書等)。
(五)僱用駕駛人符合各該補助規定期間之證明文件(如公司投保之勞保證明文件、薪資給付證明文件等)。
(六)申請駕駛訓練費用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開具之訓練費用收據正本。
(七)申請駕駛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開具之訓練天數證明(載明開訓及結訓日期),及當事駕駛人獲撥該津貼(含業者自籌部分金額)之收據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八)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補助者,應備當事駕駛人獲撥該獎勵金之收據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十二、受補助對象,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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