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獎助公路汽車客運路線運量提升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獎助公路汽車客運路線運量提升作業要點」;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鼓勵使用公路汽車客運電子票證票價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鼓勵使用公路汽車客運電子票證票價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交通部公路局獎助公路汽車客運路線運量提升作業要點」、「交通部公路局鼓勵使用公路汽車客運電子票證票價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
局 長 陳文瑞
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申請補貼路線條件
(一)至前一年度十二月底仍繼續經營並領有有效營運路線許可證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且於前一年度發生營運虧損者。但因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通行班車,且依程序報請轄管監理所備查者,視為仍繼續經營;另尚未領有有效營運路線許可證之路線,亦得先行向轄管監理所提出申請審查補貼班次及里程,並由監理所敘明原因後由本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提送公路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討論是否給予補貼。
(二)經公路主管機關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核定接駛之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且該路線三年內曾申請營運虧損補貼。
(三)前二款路線應符合下列條件:
1、每日行駛班次二班次以上、三十班次以下(以路線許可證所載為準)。
2、路線里程六十公里以下(以路線許可證所載為準)。
3、若路線里程超過六十公里,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應提供區間載客數、旅次長度等相關證明資料申請審查:
(1)平均旅次長度達全線里程三分之一。
(2)平均旅次長度未達全線三分之一,但沿線無其他可供轉運路線,該路線若改以接駁轉運方式營運時,僅徒增旅客搭乘不便,而無法提升經營效率者。
(3)平均旅次長度未達全線三分之一,但搭乘之旅客中,學生與年長者佔乘客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且營運班次為上下學的時段時,若要求轉運會嚴重影響學生上下學之方便性者。
4、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二人公里以上、十五人公里以下及經審議會同意維持基本民行之每車公里載客二人公里以下路線(以前一年度營運資料為準)。但每車公里載客二人公里以下路線,補貼以一年為限;其經補貼後改以需求反應式或其他更具效率方式提供運輸服務,並經審議會同意者,始得再申請補貼。
5、非屬其他限制不得申請補貼之路線。
6、公告競標路線依評選議約內容辦理。
(四)業者自行規劃之路線(含原行駛動線調整致增加行駛路線或行駛里程),自核准通車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補貼。
六、審議作業程序
(一)請審議會辦理補貼審議相關工作。
(二)審議會得以公路局各轄管監理所為範圍成立補貼初審工作小組,並指派委員一名擔任小組召集人,辦理初審事宜,工作小組由審議會委員、公路局及轄管監理所派員組成。
(三)審議會得於初審會議前召開分區召集人審查作業協調會,以統一審查作業標準。
(四)轄管監理所受理業者申請,應於申請截止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各項申報資料審查作業,工作小組召開補貼初審會議(會議前應檢送審查表如附件七及附件八【均含電子檔】給與會委員及代表),會議決議事項屬業者個別案件,在審查表上註記並請業者代表簽章,會議記錄(決議事項及審查資料)函報公路局彙整,提送審議會審議。
(五)初審會議決議,業者得於初審會議後二週內,就初審決議事項陳報補充意見(逾期不予受理),由轄管監理所彙整後再邀集原初審委員共同審查,受理機關應將初審決議併同審查意見函送公路局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彙整,提送審議會。
(六)審議會通過後,由公路局彙整會議結論陳報交通部備查,業者如對審議結果有異議者,應依訴願法規定辦理。
(七)各轄管監理所應督導業者依補貼計畫暨相關規定辦理。
七、路線別補貼金額計算公式
(一)最高補貼金額=〔(合理營運成本*W1)+(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W2)-實際營運收入〕*班次數*路線里程*路線補貼分配比率〕
W1:合理營運成本權重值
W2: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權重值
W1+W2=1
路線補貼分配比率=路線服務品質因子*路線經營績效因子,且其值大於1者均以1計算。
(二)前款所稱路線服務品質因子,係指各區監理所最近一次辦理之營運與服務評鑑計畫成果報告所載之路線別成績評鑑結果對照路線補貼分配比率計算因子表(附件二十)之數值。
(三)第一款所稱路線經營績效因子,係指該路線上年度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成長率對照路線補貼分配比率計算因子表(附件二十)之數值。
(四)最高補貼金額計算之合理營運成本及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於進行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作業,經交通部核定以每車公里合理成本或準每車公里合理成本替代辦理補貼時,以該核定之成本計算之。
(五)前款經交通部核定之成本,自一百十二年度起,個別路線如具特殊情況須調整該成本,得依公路局或業者檢具之佐證資料,經提報審議會同意後辦理補貼。
八、路線補貼審查原則(含重複路線、聯營、共營路線、競標路線)
(一)重複路線:
1、業者應就申請補貼路線填具重複路段班次調查表(附件五)作為審查依據:
(1)營運路線重複路段總班次數達三十班以上,未滿六十班之區間里程,最多補貼至三十班;重複達六十班以上之區間里程,則不予補貼。
(2)含其他業者所有營運路線重複路段總班次數達六十班以上,未滿九十班之區間里程,每家公司至多補貼至三十班;超過九十班之區間里程,則不予補貼。
2、其他與國道客運、鐵路、捷運等大眾運輸系統併行或具替代性之路線,其重複路段得刪除不予補貼。
3、如符合下列兩條件之一者,業者應於初審小組會議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並與會詳細說明,經初審小組審慎考量後送請審議會審議,得免予扣除重複路段補貼:
(1)當地多數乘客旅次目的地集中市中心,但聯外道路有限,所有路線皆難以避免必須行經該路段,而造成重複路段。
(2)路線主要服務上、下學學生及年長者等不適合轉運之乘客,且搭乘人數佔總搭乘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
4、平、假日行駛班次不同者,則分別依第一目計算平日及假日之補貼額度後,再予以加總。
(二)聯營、共營路線:
1、重複路段區間里程部分依前款原則辦理。
2、業者個別行駛班次之總計超逾三十班次或個別業者之載客情形中,其中一家平均每車公里載客為十五人公里以上時,則該路線之業者均不予補。
3、業者個別行駛班次及載客情形未逾前兩目規定其提出申請補貼之路線,審議會得予公告開放,若無業者申請經營,惟該路線確有行駛必要者,則採競標方式辦理補貼;或以該路線申請補貼業者中每車公里補貼金額(每車公里營運成本減每車公里實際營運收入)最低者,做為每車公里補貼金額之上限。
(三)競標路線:
1、經審議會決議辦理者。
2、依當年度補貼經費比例優先給予補貼,其經營許可年限為三年,營運業者遴選方式採二階段公開進行:
(1)第一階段:依據本要點第二點第四項第一款之行駛班次規定,由審議會就參與評選業者所提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進行評選,其評選項目及評分方式(如附件九),經積分及名次統計後確定議價優先順序。平均積分未達七十分者視為不及格,不列入議價序位;若僅一家參加評選時,平均積分以八十分為及格,未達八十分不予議價。
(2)第二階段:依據第一階段評定之優先順序,由公路局依序與申請業者議價。參與議價之業者,應備妥補貼計畫書,載明請求補貼金額。
3、競標路線補貼計畫之執行管理,準用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計畫之相關規定。
(四)上年度每車公里載客人公里數增加率較上上年度降低百分之十五以上,且每日行駛班次為二十班以上之路線,其核定補貼班次須扣減二班。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長期施工被迫繞道行駛而增加里程、山區道路變更致路況無法行駛之路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可依實際行駛之里程申請。
(六)自九十八年起,業者未依前一年度所提車輛汰舊換新計畫執行時,扣減當年度補貼款百分之十。
(七)審議會得依個別路線營運情形或視實際情況,調整、補貼班次、里程或最高補貼金額。
(八)各地方政府提出路線繞駛或延駛致增加補貼款,參照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於直轄市者,由直轄市政府負擔三分之二,公路局負擔三分之一;於縣(市)者,由縣(市)政府與公路局各分擔二分之一;配合政策需要調整動線至轉運站之路線,其增加補貼款由公路局全額負擔。惟因各地方政府及個案狀況差異,各區初審專案小組審查時,得依個案狀況加以衡酌。
十、補貼金額分配方式
(一)補貼總金額依政府補貼預算經費。
(二)公路局得於補貼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五內予以保留,辦理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之作業,其剩餘款於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辦理第二次分配,前項分配金額依業者實際補貼金額按比率分配,另第一二期未依計畫執行收回與扣減違約基數金額亦依上開比率同時辦理分配給未違規之業者。
(三)年度補貼預算經費高於各路線最高補貼金額總和時,以各路線最高補貼金額加以分配,即各路線分配之補貼金額不得超過其最高補貼金額。年度補貼預算經費低於各路線最高補貼金額總和時,則以各路線最高補貼金額佔最高補貼金額總和之比率加以分配。
分配比率公式如下:
路線i分配經費比率=
i:路線數,i=1,2,……,N;
N=總路線數;
AEi=路線i最高補貼金額數。
十二、業者應依本要點及當年度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計畫(以下簡稱補貼計畫)確實執行偏遠服務路線客運服務,未經交通部核准不得擅自停駛補貼路線、縮減補貼路線班次與里程或變更計畫內容,交通部、公路局及各轄管監理所、站隨時派員督導查核,業者應配合辦理。
(一)業者應於補貼路線營運班車及相關車站設置電子售票機,該班車上並應裝設行車紀錄設備,以紀錄各路線營運及營收資料,供交通部及公路局(含各監理所、站)監督查核及計算補貼數額之用。
(二)業者應確保補貼路線行車安全,且準時安全將旅客送達目的站;另應訂定及辦理之教育訓練項目如下:
1、「緊急事故應變處理程序及模擬演練手冊」:應送當地監理單位備查後,納入員工訓練教材隨時訓練之,並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演練時間及演練內容應報轄管監理所備查,各單位得視需要派員瞭解演練情形)。
2、「路口停讓教育訓練計畫」:應併本要點第五點之年度補貼申請計畫資料提報各轄管監理所備查後,納入員工訓練教材隨時訓練之,並於第二期及第三期請款時,分別提報當年上半年及下半年之辦理成果。
(三)業者應於受補貼路線之沿線車站及站牌上標示行車時刻表,並確實依時刻表行駛,不得提前發車、發車誤點、脫班、漏班及過站不停。
(四)業者對所屬工作人員應確實管理,加強服裝儀容整潔及服務態度,駕駛中不得不當使用通訊器材、闖紅燈,並採有效措施禁止酒後駕駛等情事發生。
(五)業者以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款購置之車輛應配置於補貼路線使用,且有各項異動時(如繳銷、過戶……等),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受補貼路線平均車齡不得逾十一年,個別車齡不得逾十二年,審議會並得視實際需要酌情調整;車輛設備應加強維修管理,車輛內外應於每天第一班發車前至少清掃(含洗)一次並隨時維持清潔,班車內懸掛之路線標示牌應與實際行駛路線相符。
(六)業者應於受補貼路線相關車站之行車時刻表旁、售票口旁、月台上及其他明顯處與班車內車門附近明顯處,標明該線接受政府補貼,並應設置公告旅客申訴專線(含傳真電話、信箱地址,公告格式如附件十)與補貼路線示意圖,招呼站牌應張貼標明該線接受政府補貼及旅客查詢與申訴專線(含傳真電話,公告格式如附件十一),對於旅客陳情意見,應於七日內處理完畢並作成紀錄備考,對於站場內各項設施應隨時維持整潔。
(七)業者應於每月十三日前將上月營運月報表及旅客陳情意見辦理情形摘錄,函送轄管區監理所,同意核備時,應將上項報表、摘錄副知公路局。
(八)業者應實施「汽車運輸業統一會計科目」及「汽車客運業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每季終了必須將相關會計表報提送轄管監理所,備查。
(九)業者未依上年度委員附帶決議事項改善者,應提具改善策略或精進作為並經轄管監理所核可後,當年度第一期款項始可核撥;另當年度初審之附帶決議事項,亦應提具改善策略及精進作為,並報請轄管監理所認可,始可核撥當年度虧損補貼之第二期款。
十四、業者違反本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依下列規定,由交通部、公路局各監理所(站)查核後之處理之:
(一)違反相關營運規定應予扣款者,依附件十二之標準辦理。
(二)業者未經交通部核准擅自變更補貼路線起訖經由、停駛補貼路線或縮減補貼路線班次、里程,除追扣該線已核發之補貼款外,並自違規日起停止撥發補貼款,另以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論處,按公路法七十七條規定罰之,如認定經營不善,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三)業者未確保行車安全,發生有責任重大肇事事故時,除該路線自肇事日起停止撥發補貼款外,另認定妨礙交通安全,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業者未於補貼計畫核定後第一期補貼款核定前提送其「緊急事故應變處理程序及模擬演練手冊」,並每半年(前一年十二月至本年五月及本年六月至十一月)至少舉辦演練一次者,則當期補貼款不予核撥。
(五)業者未於補貼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在班車上設置電子售票機及行車紀錄設備時,該路線即停止補貼直至業者設置止,並自業者設置日起依其日後營運虧損核實補貼。
(六)未實施統一會計制度及汽車客運業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者,即停止補貼直至實施止,並自業者實施日起依其日後營運虧損核實補貼。
(七)「違約基數」金額等於(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乘(該營運路線補貼里程)。
(八)業者若不服公路主管單位掣開違規通知,應負舉証未違規之責,於接到處分通知七日內檢具相關証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九)業者於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線受扣減六個違約基數(含)以上之處分者(含違反規定經停止補貼之路線),除該路線扣款處分外,應停止該路線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違約基數路線總數達受補貼路線總數一定比例以上(如附件十三),應停止受理下一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請。
(十)前一年度發生勞資爭議事件,受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業者若已盡全力維護營運義務,得檢附相關事証提送審議委員審定得否申請補貼。
十五、業者執行計畫後,應依第十六、十七、十八各點規定期限及程序,按各線實際營運虧損向轄管監理所申請補貼,並由公路局審查後報交通部核准,在各線核定補貼數額度內依實際執行進度核實撥款。
交通部公路局獎助公路汽車客運路線運量提升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公路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協助公路汽車客運業提升路線運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為領有交通部公路局核發營運路線許可證,或經交通部公路局同意營運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但不含依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領有虧損補貼之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三、本要點獎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經費用罄為止,或最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如因政策延長前項獎助期間,其獎助期限,由交通部公路局另行公告之。
四、獎助期間各路線依下列基準給予獎助,標準如下:
(一)國道客運路線:
1、第一級:路線里程未滿一百公里之路線,每載客人次獎助新臺幣二十元。
2、第二級:路線里程一百公里以上,未滿二百公里之路線,每載客人次獎助新臺幣三十五元。
3、第三級:路線里程二百公里以上之路線,每載客人次獎助新臺幣七十元。
(二)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1、第一級:路線里程未滿一百公里之路線,每載客人次獎助新臺幣十五元。
2、第二級:路線里程一百公里以上之路線,每載客人次獎助新臺幣二十元。
五、各路線獎助款按月核算。如賸餘獎助經費低於當月各路線申請獎助金額總和時,則以各路線申請獎助金額占各路線申請獎助金額總和之比率加以分配。
六、本要點之獎助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下稱受理機關),核實審核轄管客運業者之申請資料及獎助金額。
七、受理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客運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得檢具資料,於每月十五日前送達受理機關,提出前一月份之獎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機關應於每月十八日前將審查結果提報交通部公路局統一核算。
八、受獎助客運業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受理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請款清冊(格式如附件二),以EXCEL電腦檔案形式併同書面表件供受理機關審核。
(三)獎助款領款收據(格式如附件三)。
(四)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封面影本。
(五)請款清冊(附件二)應於最後一期(受理機關另行通知)提送時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文件(涵蓋歷次申請資料),確保資料真實性,並提出查核報告。
受理機關審查後填具審查結果彙總表(格式如附件四)提報交通部公路局。
九、客運業者申請獎助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逕予退件,當月份不再予以補助:
(一)獎助申請文件不齊、模糊不清、路線級別、運量(載客人次)及金額不符等無法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二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獎助要件不符。
(三)逾申請日期。
(四)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十、獎助申請由受理機關收到客運業者申請並審核後,經報送交通部公路局依賸餘獎助經費統一核算後,由受理機關將當期獎助款一次匯入至客運業者指定銀行帳號。如有獎助款電匯手續費於獎助款內扣除。
十一、申請獎助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文件有錯誤、隱匿、虛偽不實、造假,或與其他政府機關獎助性質相同等情事者,受理機關應撤銷或廢止並限期繳回已領受之獎助金額,涉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並移送檢調機關依法追訴。
受理機關發現有前項情事時,即應停止獎助。
十二、公路局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政府機關或專家學者,就各受理機關之獎助案件進行不定期查訪,以瞭解業者執行狀況、相關獎助申請及資料查核事宜;如查有缺失,應限期改善。
交通部公路局鼓勵使用公路汽車客運電子票證票價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減輕民眾搭乘一般公路客運票價負擔、照顧基本民行需求、鼓勵民眾搭乘公路客運,得於公路汽車客運基本運價調整後,實施鼓勵搭乘公路汽車客運電子票證票價優惠措施(以下簡稱票價優惠措施),為順遂執行該票價優惠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票價優惠措施實施對象為搭乘領有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核發營運路線許可證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不含國道客運路線非二端平面路段暨公路客運已移撥市區客運路線)並使用電子票證之乘客,其票價優惠額度、實施期間及相關配合措施由本局公告實施視預算編列狀況暨地方公共運輸發展需要檢討優惠對象及範圍。
三、票價優惠措施實施對象僅補助電子票證搭乘公路汽車客運之乘客。
四、票價優惠措施實施後,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得向本局各區監理所提出其所墊付之乘客票價優惠金額(以下簡稱乘客優惠金額)領回之申請。
前項乘客優惠金額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一日之前全部請領完畢,核實撥付。
五、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各路線之乘客優惠金額計算公式,依據里程計費路線及分段計費路線分別訂定如下:
(一)里程計費路線之乘客優惠金額
n
=ΣAixSAixCixSCixDixSDi
i=1
其中
n:該路線計費站起訖區間總數
i:該路線第i起訖區間
Ai:第i區段全票售票人數
SAi:第i區段全票優惠額度
Ci:第i區段半票售票人數
SCi:第i區段半票優惠額度
Di:第i區段優待票售票人數(學生票、定期票)
SDi:第i區段優待票優惠額度
(二)分段計費路線之乘客優惠金額=AxSA+CxSC+DxSD
其中
A:全票售票段數
SA:全票每段優惠額度
C:半票售票段數
SC:半票每段優惠額度
D:優待票售票段數(學生票、定期票)
SD:優待票每段優惠額度
六、申請業者應提送表件如下:
(一)各路線每月「電子票證乘客優惠金額申請表」(如附表一),以EXCEL電腦檔案形式併同書面表件,本表應檢附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產出原始明細紀錄電子檔供受理機關審核篩選異常明細。
(二)以上提送表件(附表一),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次提送時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文件(涵蓋前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十一月),確保資料真實性,並提出查核報告。
(三)其它視審查需要增加之文件。
七、作業時程與受理機關:
(一)乘客優惠金額領回申請之受理週期:每兩個月一次。當年度之補助款審核期程為前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十一月。
(二)公路客運業者應於每雙月十五日以前備齊第六點所須表件及資料,向本局各區監理所受理審查,惟前項受理表件倘因故延遲送抵,需於受理期限內函知受理機關報准。
(三)審查作業中,如發現業者所檢具之資料有錯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本局各區監理所應於每雙月月底前,將核定各客運業者應領回之乘客優惠金額函知各客運業者,並依據各客運業者於文到五日內提送領款發票辦理請款。
(五)本局各區監理所應於撥款完畢後,彙整當年度受理資料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審查及撥款結果統一陳報本局備查。
八、乘客優惠金額領回申請之資料審查作業項目如下:
(一)各路線乘客優惠金額合計值是否正確。
(二)電子票證各票種乘客優惠金額與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資料是否一致。
(三)受理機關應篩選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產出原始票證明之異常明細紀錄,有關判斷異常明細之原則暨辦理格式,請依附表二說明辦理。
(四)前項審核篩選之結果,受理機關應彙結請款期間之異常金額,並產出相關報表及資料,以掌握業者撥款明細之異常概況,俾供轄管機關督導及審計查核。
(五)本局各區監理所得依據各路線乘客優惠金額及異常明細之月變化率,視需要抽取部分路線進行抽查,以查驗各式票種之乘客優惠金額合計值是否正確;業者及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應配合提供相關交易明細資料。
(六)受理審查之申請機關應於業者提送表件簽章以茲證明文件業已審查無誤。
九、受理申請機關應不定期派員進行稽查,其項目如下:
(一)乘車狀況與售票紀錄是否相符。
(二)乘客購票與刷卡狀況是否正常。
(三)業者售票紀錄之檢核、留存與保管是否確實。
(四)申請路線之場站或車輛是否清楚揭示持票證刷卡民眾,票價可享本案之優惠補貼。
(五)申請路線之車輛倘曾接受本局補助建置電子票證(多卡通電子票證)系統,應標示或張貼多卡通標識貼紙或文字說明於車廂或車窗,使民眾暸解本車可使用多卡通。
十、申請業者(機關)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應於申請路線之營運班車或相關車站設置電子票證系統,並維護其正常運作。
(二)業者倘更修其電子票證營運內相關規則應主動陳報所轄受理機關備查;另基於維護當地民眾消費權益,受理機關得視需求請所轄申請業者之電子票證營運規則配合修正。
(三)應於申請路線之車站或車廂內、站牌公告各式票種之原始應付票價及享有政府票價優惠措施後之優惠票價,並於公告一週期滿後實施。
(四)應訂定及辦理「路口停讓教育訓練計畫」,並於當年度第一次申請時,併第六點之申請資料提報各轄管監理所備查後,納入員工訓練教材隨時訓練之,並於第四次及第六次請款時,分別提報當年上半年及下半年之辦理成果。
十一、業者申請資料不實之處理:
(一)本局各區監理所依據稽查結果,倘發現客運業者所檢附資料、電子票證原始明細紀錄與實際稽查結果有不符者,得以實際稽查結果調整。倘已撥付款項者,則應追回其溢領金額。
(二)前項情事如發現業者有偽造或故意不當行為之情形,除追回其溢領金額外,本局得檢具相關資料提送檢調單位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
十二、業者仍未完成建置電子票證系統,或因電子票證系統設備故障及其他疏失因素等,導致乘客無法使用電子票證時,業者仍應維持原優惠金額,其價差由業者自行吸收,受理審查之主管機關應督導業者限期改善。
十三、票價優惠措施之實施期間,以當年度編列預算為限,本局定期檢視預算支用情形,於票價優惠措施實施結束日之二週前通知業者,並由業者於各路線之車站或車廂內、站牌公告原核定票價一週期滿後實施。
十四、一般公路客運依規定進行營運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作業,得以交通部核定之「準基本運價」替代「基本運價」辦理票價補貼。
非電子票證之乘客除本局另有公告規定外,其於準基本運價與既有基本運價間之優惠措施,準用本要點規定之票價優惠措施及業者墊付乘客票價優惠金額之領回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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