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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路養管字第1120108119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對違反公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之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第七十二條處罰之裁量基準表」,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對違反公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之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第七十二條處罰之裁量基準表」;修正「快速公路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申請使用省道舉辦活動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受理申請使用省道舉辦活動管理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第三點、「交通部公路局對違反公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之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第七十二條處罰之裁量基準表」、「快速公路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交通部公路局受理申請使用省道舉辦活動管理要點」

 

局  長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作業程序

(一)申挖單位填寫申請書:

1、申挖單位申請資格,限設置公用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之公私機構或法人。

2、按交通部公路局訂定之挖掘路面申請書格式,填寫後送路權管理單位(本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所轄之工務段)審核。

3、除核定施工日期欄及答覆欄外,其餘各欄均須詳細填註。(平面圖、橫斷面圖、挖掘中心與公路中心橫斷面圖、管溝底寬及挖掘寬度均應填列。另需檢附各人、手孔及設施物位置之TWD97座標資料。)

4、左、右側為順公路樁號方向。

5、市區內加註街道門牌號碼。

6、申請書應附交通維持計畫書(依當地縣市政府道安會報相關規定,檢附經審查單位核准之同意函或核備文件,展延亦同)、工程計畫書(包含穿越構造物細部設計詳圖)、「瀝青混凝土挖除料」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

7、附油管、瓦斯管套繪圖說。

8、申挖單位申辦人員姓名、職稱及連絡電話與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9、申挖單位道路挖掘申請案件之交通維持計畫,應依地方政府道安會報規定進行審查。另申挖案件之展延,應先完成交通維持計畫書展延申請,同時展延天數不得超過原申挖許可天數之二十%。但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仍無法於展延天數內完成者,不在此限。

10、申挖單位對於道路申請挖掘規模長度大於一百二十公尺、面積大於三百平方公尺或工期大於十四天者,均視為計畫型申請,應於前一年度先行報備。如未於前一年度報備,原則不同意申挖。

11、申挖單位辦理挖掘申請時,應同時提供該單位於申請路段前後一公里範圍內之孔蓋平整度檢測資料,以利路權管理單位檢視其平整度是否符合規定。申挖單位如已於半年內提送該路權管理單位轄內其所屬之孔蓋平整度檢測資料,且經路權管理單位備查者,得免附。

12、路權管理單位應依申挖單位申請挖掘時,所檢附之預定施工進度表及施工網圖或工率分析,據以審核工期合理性。

(二)申挖相關規定

1、禁挖限制:

(1)每年一月、二月及十月至十二月,為管制挖掘期間,禁止挖掘。

(2)公路拓寬改善完成未滿四年。

(3)路面加封未滿三年。

(4)配合選舉期間之禁挖限制。

(5)配合政府政策之活動期間。

2、特殊案件請准免受禁挖限制之要件:

(1)配合政策性之國家重要建設工程(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配合國防需要之重大軍事管線工程。

(3)因應民生需求之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污水等支、配管線路新銜接工程。

(4)管線(設施)毀損之緊急搶修工程。

(5)配合或解決區域性專案問題之公共設施(如交通號誌、區域排水系統等)。

3、申挖單位緊急搶修案件、孔蓋開啟、提升、下地、整平或其他符合零星挖掘定義之申挖案件,得於當年度開始前,提出工程計畫書及交維計畫等通案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得做為(補正)許可程序應檢附之計畫書。

4、緊急搶修案件,申挖單位須先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路權管理單位報備,並於三日內檢附相關申請資料(應於申請書上具體說明緊急原由)及搶修施工相片,以補正許可程序(假日順延)。逾期、未予許可或事後發現未符緊急搶修者,屬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公路用地,依公路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予以裁罰。隧道內之緊急搶修案件,僅限於排除立即危險,其餘搶修仍應先完成申請或設置交通維持後,再行施工。

5、申挖單位申報搶修案件,如在同一路段(前後各五公里內)超過五件,申挖單位應提出該路段管線之維護改善措施,避免該路段重覆搶修施工,損壞路面亦影響交通。

(三)養護工程分局複審

1、挖掘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案件,由養護工程分局之工務段初審後轉報工程分局核定。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之案件,由工務段核定。禁挖期限內(限於挖掘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案件、公路拓寬改善完成未滿四年,及路面加封未滿三年)之挖掘申請,應由工務段初審後報工程分局審核。

2、橋梁附掛案件,由養護工程分局之工務段初審後轉報工程分局核定,審核原則詳附件十「本局橋梁附掛管線審核原則」。

(1)管線附掛橋梁與挖掘路面案件,應先檢具相關資料,申請取得附掛許可後再申挖。

(2)新建橋梁管線附掛所增加之費用,由申挖單位負擔。

(3)申挖單位自行架設管線,而兩端跨置於引道翼牆者,亦屬於附掛。

(4)如申挖單位未依規定向路權管理單位申請附掛橋梁者,依公路法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3、隧道內人手孔蓋埋設、提升或開啟,應由工務段初審後轉報工程分局審核。

(四)核算申挖長度、計算修復費用、許可費及通知繳費

1、核算申挖長度、修復費用、許可費

(1)申請挖掘道路應以全線一次申請、審查及同意,並分段核發路證,限制長度施工(市區以三百公尺為限,郊區以五百公尺為限),必要時得再縮短之。

(2)凡申挖路段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得由路權管理單位邀集各有關申挖單位召開挖掘路面施工協調會。凡未能於同時段配合埋設管線之單位,於路面完成修復之保固期限內,不受理申挖。

(3)修復費用依本手冊附件一之修復單價收取,另許可費依本手冊附件二收取。

2、通知繳費及開立收據

(1)由路權管理單位填具繳款書,申挖單位應於接獲繳款書後三十日內,向就近之台灣銀行分行繳款(若路權管理單位所在地區,位處偏僻無台灣銀行者,得另洽當地金融機構辦理)。逾期未繳費,該申請書作廢,並退回原申請單位。

(2)已繳費之繳款書,應繳回路權管理單位存查。

(五)申挖前報備

1、申挖單位按本手冊附件六、七之規定及經當地道安會報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書,備齊設置交通安全標誌及施工告示牌後,自行檢查合格紀錄並拍照,送路權管理單位存查。

2、申挖單位憑繳款證明、施工標誌及告示牌照片,由路權管理單位核發挖掘公路許可證。

3、申挖單位持核發之挖掘公路許可證,向施工路段當地之警察機關報備後,按核定日期施工。

4、因故無法按核定日期施工者,應即辦理展延手續。如逾核定施工日期仍未開始施工,且未辦理展延手續者,該挖掘公路許可證即予作廢,並由申挖單位辦理申請退費手續。

5、申挖單位應於工程告示牌旁,設置包含核發路證之護貝影本及轄管路權管理單位聯絡電話之告示牌,以利查驗。民眾如發現申挖單位施工不佳,能立即通知路權管理單位要求申挖單位改善,必要時予以裁罰,共同監督申挖單位施工品質。

(六)管線埋設施工

1、申挖單位施工應按「申請挖掘公路注意事項」確實辦理。

2、路面上之人手孔蓋,除具有救災功能或特殊需求,經核准得免下地者外(詳附錄一),其餘人手孔蓋以下地至少二十公分為原則,並建議於孔蓋上方加裝地工格網或其他更妥適處理方式,以增加其摩擦力避免滑動。

2-1、新設未下地人手孔蓋(面積≧900cm2),其抗滑能力依「英式擺錘抗滑試驗」,於濕環境下實測抗滑值應在50BPN以上。

2-2、申挖單位依本手冊規定,新設未下地孔蓋,其抗滑值需達50BPN以上,並應每半年檢視其抗滑值(BPN)。另申挖單位如有提供得與BPN值相對應之其他檢視方式(如刻紋深度等),經路權管理單位同意後,可用該檢視方式替代。

3、管溝挖掘前,應用切割機以AC全厚度平順方式切割。完成回填後,應於修復路面之範圍內,標示後續路面加封施工資訊(詳附錄二)。路面加封應以所屬車道寬方式修復。如申挖單位與路權管理單位另有協議修復之方式,則以該協議方式辦理。管線在埋設施工瀝青混凝土時,其配合設計標稱最大粒徑,應與原路面面層相同。

4、埋設管線挖出之土方,需依照「瀝青混凝土挖除料」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之規定,即時全部運離工地。

5、管線埋設完竣,回填時得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例如CLSM或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並需符合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03377及03341規定,加鋪二十公分瀝青混凝土,以與原有路面齊平,並應先行以反光標線補繪原有標線。另申挖單位如使用其他材料施工,應經路權管理單位同意。

6、面層完工之高度應與原路面同高(含人、手孔蓋)。如為連續路段達一百二十公尺以上者,除非依本局施工說明書規定,不列計算平整度標準差之情形外,其檢驗標準,係以三公尺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檢測,平整度標準差不得超過三.四公厘。如為未達一百二十公尺之零星挖掘或人(手)孔蓋,其檢驗標準,係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六公厘。

7、零星挖掘案件,應於施工前出具核定配比設計及供料廠商品質保證書。施工後並應出具平整度資料供參。非零星挖掘案件,則應於完工會勘時,備妥依規定經審查簽證之回填料、篩分析及壓實度試驗報告及平整度供參。

(七)申報完工

   申挖單位於申挖案件之核准施工期限經過後七日內,應辦理完工送審。逾期未申請展延者,即依公路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路權管理單位於申挖案件完工後擇期辦理會勘,如有未依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或辦理修復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八)完工會勘

   路權管理單位按申請書內容及附件九「管線施工挖掘公路完工會勘紀錄表」內容辦理完工會勘。



交通部公路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附件(請參見PDF



交通部公路局對違反公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之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第七十二條處罰之裁量基準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快速公路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合理收取快速公路散落物之清除費用,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訂定本要點。

二、快速公路散落物(以下簡稱散落物)由本局協助處理者,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以下簡稱當事人)負擔。

三、散落物由本局處理者,處理費以處理時間及封閉車道數予以計算。

(一)處理時間以事故處理小組(或本局指派廠商)抵達現場開始布設交維起計,至散落物排除開放車道通行。

(二)車道數計算以散落物及當事車輛占用車道為準,如因處理散落物作業須另再增加封閉之車道,不收取費用。

(三)每車道每三十分鐘收費三千元,每逾三十分鐘加收三千元,收費級距如下表,處理時間及車道數以此類推:   

四、除前點收費外,散落物若需本局以外單位(或民間公司)動用相關機具、人力等所衍生之相關費用,由當事人負責繳交予前揭單位(或民間公司)。

五、當事人應負擔之總費用於散落物處理後,由本局所屬養護工程分局以公文書限期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納。

六、當事人認為散落物處理費用應由他人負擔者,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前,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所屬養護工程分局告知應負擔費用之人,逾期者,得不予受理。本局所屬養護工程分局收受告知後,認為有理由者,應即另行通知應負擔費用之人;認為無理由者,應不同意其請求。

七、繳納義務人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繳款者,得於期限內提出分期繳款之申請。

八、散落物係因事故造成者,處理費用由該事故當事人共同連帶負擔。但當事人得檢具法院判決書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本局所屬養護工程分局說明其應負擔之部分。本局所屬養護工程分局認為其說明合理者,應另分別發送公文書函知當事人。

九、當事人於規定期限內未繳款者,本局所屬養護工程分局得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交通部公路局受理申請使用省道舉辦活動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為因應配合各機關團體申請於本局轄管省道舉辦活動,維護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令依據:依據「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公路用地內,非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為任何其他用途之使用。

三、活動性質與申請原則:

(一)本要點所稱之活動,指舉辦具有學術、藝文、旅遊、公益、體育等性質而須實施道路交通管制之行為,活動舉辦原則應向各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再向本局申請路權。

(二)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擺設筵席等行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集會遊行法」規定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活動,得免再向本局申請路權。

四、申請路段: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轄管養護一般省道及快速公路。

五、承辦單位:本局各省道之該轄管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轄管工程分局)辦理有關接受活動之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事宜。

六、活動之申請及快速公路許可使用條件:

(一)於活動舉辦二個月前,以書面向申請省道活動所在之轄管工程分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若有特殊情況未能於前款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活動主辦單位應詳述說明理由,並經轄管工程分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活動主辦單位於提出申請時,應一併提送詳細之活動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活動名稱、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2、活動主、協辦單位簡介,及舉辦同類性質活動經驗說明。

3、活動主、協辦單位及各單位負責人,各單位之活動主要承辦人員,各單位聯絡窗口(含聯絡人)及方式(地址、電話、傳真、網站及電子郵件等)。

4、活動場地規劃及示意圖,包括活動期間臨時進入或設置於道路上之車輛、設施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搭設之司令台、舞台等設施。

5、交通維持計畫(含交通動線示意圖、交通維持設施佈設、宣導及執法計畫等)。

6、需本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其他單位協調、配合或代辦事項,包含工務及警力支援、交通維持、安全秩序維護等。

7、事後道路清理等復原計畫。

8、其他本局須了解有關道路管理及交通秩序與安全相關事項。

(四)活動計畫書之內容若有補充資料時,須於活動舉辦一個月前補送,逾時不予收件。

(五)快速公路許可使用條件:

1、主辦單位或共同主辦單位須為政府機關。

2、交通維持計畫須經過地方政府道安會報審查通過。

3、檢附警察單位同意配合警力支援、交通管制及安全秩序維護等文件。

4、活動如經過國道系統交流道,須檢附國道主管單位(如高公局及國道公路警察局)配合同意辦理文件。

七、費用之支應:

  活動主辦單位,應支付下列費用:

(一)保證金五萬元(活動完畢,查無待辦事項後無息退回)。

(二)委請本局代辦項目(如設置交通維持相關設施)之費用,由活動主辦單位全額負擔,代辦項目及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之。

(三)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其他單位代辦事項及費用,由活動主辦單位自行接洽研商。

八、活動之審核及核准:

(一)活動主辦單位所提活動申請書,由所在之轄管工程分局依附件二之審核注意事項辦理審查,省道各類型道路核定作業如下:

1、一般省道部分(含快速公路側車道),由該轄管工程分局審核代判局稿核准,並副知本局。

2、快速公路部分(不含側車道),經該轄管工程分局審核後,報請本局核准。

(二)若有超過一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時,依申請時間評定,惟本局仍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九、其他:

(一)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現場清潔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秩序維護工作,及辦理公共意外保險。

(二)不得有毀損道路相關設施之行為。

(三)如有毀損道路設施之狀況時,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賠償之責,損壞賠償金得自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份另行追償。

(四)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單位需將現場清理完成及恢復原狀,並會同本局各省道之該轄管工務段人員檢視確認無誤後,再由本局各省道之該轄管養護工程分局與各縣市政府警察局進行恢復通車之準備作業。

(五)已核准使用省道舉辦活動,如活動前遇天災、事變導致路況阻斷或安全有疑慮時,轄管工程分局得要求取消或延期,活動主辦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



交通部公路局受理申請使用省道舉辦活動管理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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