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防檢三字第1121489690號
修正「百香果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第一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百香果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第一點、第三點
署 長 邱垂章
百香果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第一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為防止病害藉由百香果種苗傳播而蔓延,提昇百香果種苗及其產品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三、為辦理百香果種苗病害驗證業務,分別由下列機關辦理相關作業:
(一)受理機關: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
(二)檢查機關: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負責各繁殖圃之操作管理等檢查工作。
(三)檢定機關: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負責病毒檢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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