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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傳藝秘字第11230036782號

修正「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七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七點、第十二點


主  任 陳悅宜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七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二、申請資格:

(一)從事藝文相關事務,且經政府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演藝團體、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及文史工作室等組織或團體。

(二)曾獲總統文化獎、行政院文化獎、國家文藝獎、傳藝金曲獎、國家工藝獎及重要傳統藝術暨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等一等獎,或其他相當獎項之自然人。

七、撥款及核銷:

(一)受補助者應依本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中心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補助案件。

(三)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一份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含照片檔),函送本中心辦理結案。

(四)應依照核定補助公函上載明之時限完成經費結報與核銷;如計畫執行至十二月份,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

(五)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金額;如為個人補助案,其勞務所得由本中心代為扣繳。

(六)法人或團體接受本中心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中心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中心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中心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中心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七)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扣除必要支出後按比例繳回。

(八)受補助者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中心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受補助者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本要點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受補助計畫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另得依情節輕重訂一至五年不受理其申請案,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受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受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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