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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園署遊字第1120100578號

主  旨:預告訂定「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

三、「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資訊網(網址:https://www.nps.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668

(四)傳真:02-8771268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陳茂春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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