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園署遊字第1120100578號
主 旨:預告訂定「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
三、「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資訊網(網址:https://www.nps.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668
(四)傳真:02-8771268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陳茂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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