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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台內移字第11209127541號

主  旨:預告廢止「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內政部及法務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

三、「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4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三)電話:02-23889393#2576

(四)傳真:02-2389264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因應入出國及移民法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其中,刪除原條文第40條至第46條部分預定於明(113)年1月1日修正施行,並考量於預告期間結束後,尚須會銜法務部,以完成廢止程序,且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項業經明定於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其相關子法,亦預定於明年1月1日修正施行,為配合上開法規,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爰本案預告期間為40日。

 

部  長 林右昌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廢止理由及原條文(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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