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九點
部 長 史哲
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七、補助款注意事項:
(一)本部補助款不得用於人事費、土地取得(含租賃)、館藏文物購置、國外旅費、獎金、獎品及辦公室庶務性設備等費用。
(二)執行過程中遇有經費不足時,應自行籌措財源,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三)法人或團體接受本計畫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適用,並應受本部之監督。如有違反該規定者,本部即廢止補助,並追繳補助經費。
(四)配合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之典藏與在地知識整飭、權利盤點、數位化等工作,應依循本部統一之後設資料格式及技術規範辦理。
(五)本計畫補助款應悉數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依本點第六款規定辦理):
1、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廢止其補助資格,並追繳補助款項。
2、補助款未經核准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其調整幅度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函請本部同意;調整幅度未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副知本部。
3、補助經費如未能於會計年度執行完畢,須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申請保留展延。
4、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情事,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如有違約金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5、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原始憑證由納入預算單位依權責辦理經費核銷。
(六)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由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辦理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本部補助款外,應含申請單位自籌款、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款、本案衍生收入之實際執行明細;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所稱補充保險費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切結書。
3、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部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金額低於修正計畫書所載預算數時,本部得按原補助比例調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之款項。
4、補助經費產生之衍生收入,應運用於受補助計畫,除有相關規定外,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關收益部分,如本部補助經費未涉及印製或製作、出版、行銷等費用,實際販售收益無需繳回。
5、補助款未經核准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須增(減)列計畫項目,應函請本部同意。
6、本部依據受補助案之執行計畫,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7、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8、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9、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七)獲本部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及「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落實公共工程生態檢核作業規定」,辦理生態檢核作業。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本計畫補助之館所,應提具整體構想及財務規劃,以永續經營為目標,評估合理營運年期。
(二)申請本補助計畫之館所應具主題特色,且每年累計開館須達二百日以上。但經本部同意閉館整修者,或地方文化館基於特殊原因或實際營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通過,並函報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提案補助項目內容不得重複獲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補助。若經查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並取消次年度提案資格。
(四)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由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相關款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五)本要點補助之各項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小圖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應授權本部及本部可再授權第三人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與本部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而數位物件則授權本部非營利使用。
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利用本計畫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四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六)各館所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於辦理各項活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八)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財產或設備,應持續運用於館舍,並依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妥為管理。
(九)館所受本計畫補助之執行成效及後續年度營運成效,將做為申請本部相關補助事項審查之參據。
(十)為配合行政院重要政策性案件補助需求,得逕依相關政策指示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一部或全部之規定;另屬結合內政部城鎮之心工程者,將優先支持。
(十一)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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