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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交航字第1120034400號

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三條附件一、第三條附件二、第五條附件三。

附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三條附件一、第三條附件二、第五條附件三


部  長 王國材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三條附件一、第三條附件二、第五條附件三(請參見PDF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三條附件一、第三條附件二、第五條附件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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