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交航字第1120034400號
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三條附件一、第三條附件二、第五條附件三。
附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三條附件一、第三條附件二、第五條附件三
部 長 王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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