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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金管保財字第11204939961號

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六點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人身保險業之簽證會計師每年應將本準備金機制列為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範圍。

    人身保險業之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本準備金機制實施情形辦理一般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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