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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134868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國際教育經費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國際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國際教育經費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教育部中小學國際教育中程發展計畫(以下簡稱中程計畫),落實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國際教育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地方政府主管學校。

(三)教育部主管學校。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地方政府執行國際教育總體工作計畫。

(二)學校辦理國際教育課程。

(三)學校辦理國際交流。

(四)學校推動國際化。

    前項補助項目之辦理內容及補助基準如附表。

四、地方政府應成立國際教育推動會,提供其主管學校國際教育政策及推廣之諮詢與建議。

    前項推動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國際教育推動實務之學校校長及教師代表。

(三)具國際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

    地方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增聘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代表為委員。

五、地方政府應設任務編組之國際教育中心,並指派專人執行中心工作,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整合地方資源,規劃發展重點及推動策略。

(二)協助訂定及執行國際教育中心總體工作計畫。

六、地方政府申請本要點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署提出。

 

七、學校申請本要點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於本署所定期限內,依下列程序提出:

(一)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依學校辦理國際教育之需求,向地方政府分別提送國際教育課程、國際交流或學校國際化之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地方政府應依本署所定期限初審,函報本署,由本署完成審查。

(二)教育部主管學校:依學校辦理國際教育之需求,逕向本署分別提送國際教育課程、國際交流或學校國際化之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並由本署完成審查。

    本署完成審查後,應通知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審查結果;其經審查通過者,予以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

八、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舉辦同類別活動且已獲本署、地方政府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二)採跨校合作方式申請同一類別補助,且分別提出申請。

(三)申請之辦理內容,不符第三點第二項所定附表規定。

九、補助款之請撥程序如下:

(一)地方政府:檢附領據,向本署請款。

(二)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由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後,檢附領據向本署請款。

(三)教育部主管學校:由本署指派單位彙整學校領據,列冊向本署請款。

十、本署依本要點補助之比率如下:

(一)地方政府及其主管之公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百分之七十;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二)地方政府主管之私立學校:最高補助比率為審查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三)教育部主管學校:全額補助。

十一、本要點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申請、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二、第七點第二項經核定之計畫有變更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學校之事由者,應於該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將變更後之計畫報本署備查。

十三、地方政府及學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計畫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應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本署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地方政府或學校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十四、本署及地方政府得不定期訪視學校執行績效,作為下學年度補助參考。

     地方政府及學校執行本要點績優者,由本署或地方政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敘獎或表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國際教育經費作業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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