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廢止「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農業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因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農漁字第一一一一三一六六○八號公告訂定「第一類漁港區域禁止及應申請核准行為管理措施」,其第二點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不得在第一類漁港區域內,於修造船廠以外區域從事船舶之重大維修,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在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為船舶維修保養,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已將船體切割及研磨等維修行為納入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辦之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形,依前揭規定辦理,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農授漁字第一○六一三一六八七○號「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公告。
四、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漁業署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
五、本案係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屬配合其他法規廢止,爰縮短廢止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建設組漁港管理科)。
(二)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三)電話:(07)823-9745。
(四)傳真:(07)813-172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代理部長 陳駿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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